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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之光”重特大疾病救助

备案编号:

已筹款: ¥1.00 元

已使用: ¥0.00 元

余额: ¥1.00 元

爱心人次:1

拨付人次:0

项目有效时间:2016-01-01-2099-01-31

项目类型:助医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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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慈善之光”重特大疾病救助

    已筹款:¥1.00
  • 城市社区创‘芯’计划项目

    已筹款:¥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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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自治区精准脱贫攻坚,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这一致贫顽疾。2017年宁夏慈善总会依托“大病救助”专项基金支持,全面发挥慈善组织辐射、带动的作用,扩大救助面,持续实施“慈善之光”--大病救助慈善扶贫示范项目,帮助我区重特大疾病特困群众减轻医疗负担。

一、救助对象

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一类救助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孤儿

3、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

(二)二类救助对象

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海原县、沙坡头区、中宁县等《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重点脱贫县建档立卡贫困人群。

二、救助标准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一、二类救助对象,其申报之日至上一年同日内所有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政府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资助后,对剩余住院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金额,给予60%的补充救助,每位患者救助一次,最高救助金额5万元。

三、救助程序

(一)由宁夏慈善总会组织相关单位联合组成“慈善之光”重特大疾病救助项目管理委员会。

(二)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患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或慈善会申请,填写《“慈善之光”--大病救助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一类救助对象:需提供患者本人低保证、孤儿证、残疾证、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提供居民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住院费用票据、医保中心报销凭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凭证和临时救助凭证及其他社会救助凭证等复印件。

2、二类救助对象: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及县级以上扶贫开发办公室出具的建档立卡对象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提供居民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住院费用票据、医保中心报销凭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凭证和临时救助凭证及其他社会救助凭证复印件。

(三)所有证明材料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或慈善会审核后,将确认盖章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寄送我会。

(四)宁夏慈善总会对上报救助对象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重特大疾病救助项目管理委员会审定。

(五)经重特大疾病项目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有效票据与时限

(一)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以申报之日至上一年同日内所有的住院票据为有效票据,贫困证明、建档立卡对象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无身份证提供居民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医院诊断证明、医保中心报销凭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凭证和临时救助凭证及其他社会救助凭证有效时间按照申报之日至上一年同日时间认定。

(二)审核完毕后,因相关材料不全需进一步补充材料的患者自我会通知之日起,60天内将补充材料提交我会,过期视为自动放弃救助。

五、救助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一)由宁夏慈善重特大疾病项目管理委员会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救助对象最大程度收益。

   (二)由宁夏慈善总会对符合救助条件并经重特大疾病项目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申请人发放救助金。

   (三)申请救助的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所有的证明材料,配合调查。对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情况,宁夏慈善总会取消救助资格,如数追回救助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四)该项目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联 系 人:宁夏慈善总会项目部 李继强 

联系电话:0951——5037639

传    真:0951——5037582

地  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济慈巷134号。


     点击下载申请表: 

     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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